香港稅務常見問題

利得稅的常見問題

問:香港公司每年需繳交什麼稅?

答:香港公司每年只須繳付利得稅,此稅項以利潤的16.5%來計算。如公司沒有盈利,也就不需要繳交利得稅。現時香港實行利得稅兩級制,有限公司首 200 萬港元的稅率為 8.25%,其後利潤 按 16.5%徵稅 ; 獨資或合夥業務的非法團業務,兩級利得稅稅率分別為 7.5%和 15%。如公司沒有盈利,則無須繳交利得稅。


問:香港公司何時年結?

答:通常習慣以每年的3月31日或12月31日作為計稅基期。香港公司第一年計稅基期最長為18個月。


問:香港進出口商品是否需支付關稅?

答:除了煙、酒及汽油外,一般進出口商品是不需要支付關稅的。但進出口商品必須報關。


問:貴公司能否提供香港會計、報稅方面的服務?

答:可以。您只須提供相關資料,我們便可以代辦會計、審計及報稅等事宜,費用方面會以實際工作量而定。詳情請與我們聯絡


問:香港稅項哪些?

答:香港的稅項主要分為三大類:利得稅、薪俸稅及物業稅。利得稅為公司應課稅利潤之16.5%(2007/08年度:17.5%);薪俸稅根據薪金收入以累進稅率計算,繳稅上限不超於總薪金收入之15%(2007/08年度:16%);物業稅根據擁有物業之租金收入扣除20%的修葺及支出的標准免稅額後以15%(2007/08年度:16%);計算。


問:香港的會計年度(評稅基期)如何定訂?

答:評稅基期為以下期間之一:

  • 較常見為3月31日或12月31日為年結
  • 也可定其它月份作為年結

問:香港稅務條例對捐款扣減有何限制?

答:捐贈給已獲認可的慈善機構可獲准扣除。但規定捐款的總額須不少於$100及不超過應評稅利潤之35%(2007/08年度:25%)。


問:香港公司利潤可否抵銷前年度虧損?

答:於某一課稅年度所蒙受的虧損,可予結轉並用以抵銷該公司隨後年度的利潤。


問:何謂暫繳利得稅?

答:利得稅是根據課稅年度內的實際利潤而徵收的。由於某一年的利潤要到該年度完結之後才能確定,因此稅務局會在該年度完結前徵收暫繳稅。在下一年當有關年度的利潤評定後,已繳付的暫繳稅款可作支付該年度應繳付的利得稅。


問:香港公司在什麼情況下可豁免繳納利得稅?

答:若企業的收入非來源於香港,且公司未有在香港設立辦事處及招聘香港員工,其所賺取的利潤便可獲得豁免繳納利得稅。但需向香港稅務局申請離岸收入稅務豁免。


問:我的香港公司只在銀行開立賬戶,代收代付中國公司貨款,香港公司是否需要做賬、審計和報稅?

答:需要,因公司成立是以盈利為目的,就算香港只扮演代收代付的角色,也需做帳、審計,通過做賬將整個代收代付的過程列式出來,然後視情況確定香港公司的實際收入。


問:本公司只在中國境內的外資銀行開立戶口,並沒有在香港開立戶口,這樣,本公司所作的業務是否不須在香港報稅?

答:不是。香港法例規定,所有香港公司都有向香港稅務局申報財務狀況的義務,而不分其業務是否在香港發生。若企業的收入非來源於香港,可向稅務局申請豁免繳稅。


問:不依時繳稅的後果?

答: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71(1)條,依照稅務條例條文而徵收的稅款,須按評稅通知書內所指示的方式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若非如此繳付稅款,須被當作為拖欠稅款。

如在評稅通知書上訂明的日期後納稅人仍未繳交第一期稅款,第二期稅款將被視為立即到期論。評稅通知書內尚未繳付的應繳稅總額將全數被視為欠稅,稅務局得立即予以追討。

稅務局局長可立即根據《稅務條例》第 XII 部的規定,採取法定追稅行動 (包括徵收百分之五附加費、向第三者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及進行法律行動等 ) 以追收欠款。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