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教育基金 – 審計項目 (“QEF") – QEF Audit

優質教育基金經獨立審計師 發出審計報告

一 九 九 七 年 十 月, 行 政 長 官 在 施 政 報 告 中 宣 布 設 立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 下 稱 基 金 ) , 用 以 資 助 各 項 有 助 推 動 香 港 優 質 教 育 的 計 劃 。 設 立 基 金 是 《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第 七 號 報 告 書 》 的 主 要 建 議 之 一 。 基 金 獲 得 政 府 撥 款 5 0 億 元 ,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一 月 二 日 正 式 設 立 , 為 教 學 界 所 提 出 有 意 義 的 計 劃 , 提 供 有 效 的 資 助 安 排 。

基 金 主 要 資 助 屬 於 學 校 教 育 範 圍 內( 即 幼 稚 園 、 小 學 、 中 學 及 特 殊 教 育 ) 值 得 推 行 的 非 牟 利 創 新 計 劃。

根據教育局常任秘書長法團(「資助人」) 與受款人就撥款額超逾1 0 萬元的每項優質教育基金計劃(「指定計劃」)簽訂的撥款協議,受款人須於計劃完成後三個月內或於 計劃提早完結時立即提交經審計的計劃帳目(包含收入及開支表、資產負債表和附註,以及有關帳目的核數師報告)、附加於計劃帳目的未經審計補充資料,以及核數師就每項指定計劃發出有關受款人所作出內部監控的協定程序報告 。

核數師須根據《香港相關服務準則》第 4400 號(修訂)「協定程序委聘」 執行接受委托的協定程序。

基於項目總成本,我們已標準化我們的審計費用如下:

  • 若項目總預算低於 HK$1,000,000,每份報告的審計費用為 HK$5,000
  • 若項目總預算超過 HK$1,000,000,每份報告的審計費用為 HK$15,000

每份報告包括:

  • 審計項目帳目,涵蓋收支報表、資產負債表及附註。
  • 內部控制的商定程序報告,詳述於《優質教育基金項目內部控制摘要》。

**** 由獨立審計師 V CPA Limited 所提供 ***

我們的服務及提供之文件:

  • 執業會計師-V CPA Limited 發出之根據《香港相關服務準則》第 4400 號(修訂)審計報告
  • 執業會計師-V CPA Limited 發出之報價單
  • 執業會計師-V CPA Limited 發出之發票及收據

為安排相關審核及資助申報,我們需先收取50%費用。


如需進行QEF審計安排, 申請人需提供以下文件:

  1. QEF APPLICATION FORM
  2. QEF AGREEMENT

並填寫以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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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服務如客戶需緊急完成審核服務, 客戶可直接電郵所需審計之文件到assurance@hkvcpa.com, 我們會即日發出報價單,收款後立即跟進。

銀行轉賬 / 轉數快

收款銀行:         HSBC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
收款銀行代號:  004
收款戶口名稱:  V CPA LIMITED
收款戶口號碼:  747 033 678 838

轉數快 Faster Payment Transfer (FPS) 收款資料:
FPS ID:              163371743
FPS 電郵:          service@hkvcpa.com

常見問題

:誰有資格進行審核?

項目收支表的審計必須由受香港會計師公會認可的獨立核數師進行。

:監管要求是什麼?

為了確保項目的資金使用能遵守資助協議書的條款如項目資助金額超過港幣100,000元申請者需提交一份經審核的詳細項目。

:哪些開支可以記入基金計劃帳目?

決定哪些開支可記入基金計劃帳目內的一般原則如下︰

(a) 開支符合基金協議所訂明的條款和條件;

(b) 開支不超越核准預算的涵蓋範圍;

(c) 開支是在計劃時期內發生;

(d) 開支是為了達到基金計劃目標所必需的;

(e) 開支是合理,並符合穩健理財的原則,尤其在物有所值和成本效益方面;以及 (f) 開支是實際支付和可證明的,並有充分的會計記錄和文件(例如發票、收據、薪酬記錄和工時登記冊等)作為憑證。

詳情請參閱《優質教育基金計劃管理及監察指引》附件 5。

: 如果實際審計費用少於預算審計費用,受款人應該如何處理未用的撥款?

未使用的審計費用應屬未用撥款並須退還予基金。未使用的審計費用不能重新調撥到基金計劃的其他支出項目中。

: 如果實際審計費用超逾預算審計費用,受款人應該如何處理超支部份?

審計費用的超支部份應由受款人承擔,不可從基金計劃的其他開支項目中重新調撥到審計費用。

: 受款人需要何時提交財政總結報告及相關文件?

財政總結報告及相關文件需在計劃完成後三個月內提交,或在計劃提早完結時立即提交。

: 計劃完成後,受款人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如計劃的撥款總額高於 10 萬元,受款人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i) 經審計的計劃帳目;

(ii) 協定程序報告;

(iii) 財政總結和計劃完成證明書/聲明;以及

(iv) 以支票形式退還任何未使用撥款予優質教育基金。

如計劃的撥款總額在 10 萬元或以下,受款人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i) 財政總結報告的第 I 節和第 II 節;

(ii) 財政總結和計劃完成證明書/聲明;

(iii) 資產記錄表(如有設備開支);

(iv) 證明文件(如發票、收據、涵蓋整個報告期間的銀行月結單等)的經核證副本(由校長核證);以及

(v) 以支票形式退還任何未使用撥款予優質教育基金。

: 計劃完成後,誰人可以簽署總結報告?

如受款人為幼稚園、小學、中學或特殊學校,須由校長簽署。如受款人為大專院校,須由學系 / 中心主管簽署。如受款人為機構,須由機構主管簽署。

: 資產記錄表應該包括哪些項目?

在每項計劃的計劃時期內以基金撥款購買或獲取的所有資產都應該包括在資產記錄表中。這些資產需要按照協議書附表 I 內核准的預算進行採購。

: 計劃開始之前或完成之後購買的資產可以包括在内嗎?

不可以。所有屬基金計劃貨品及服務的採購開支均須在計劃時期內產生。不在計劃時期內產生的開支是不獲資助的項目,受款人必須以非基金來源的資金(例如本身的資金)支付。

: 受款人需要何時提交經審計的計劃帳目?

每個撥款額超逾 10 萬元的優質教育基金計劃,受款人須於計劃完成後三個月內或於計劃提早完結時立即提交經審計的計劃帳目(包含收入及開支表、資產負債表和附註,以及有關賬目的核數師報告)、附加於計劃帳目的未經審計補充資料,以及核數師就每項指定計劃發出有關受款人所作出内部監控的協定程序報告。

: 經審計的計劃帳目包含什麼內容?

委聘核數師審計旨在對計劃賬目提出意見,說明是否在各重要方面均按照《基金計劃的會計政策》所載的基金財務報告條文擬備。經審計的計劃帳目包含收入及開支表、資產負債表和附註(包括重要會計政策摘要及其他註釋),以及有關帳目的核數師報告。詳情請參閱優質教育基金網站所載的《受款人之核數師須知》及由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的 “Circular on Reporting to Grantees of the Quality Education Fund"

: 如果計劃的撥款總額高於 10 萬元,受款人是否需要外聘核數師提交經審計的計劃帳目?

需要。

: 受款人應該在什麼時候外聘核數師對計劃進行審計?

受款人須在計劃時期內與外聘核數師訂立書面服務合約。而在計劃完成後,才進行審計工作。

: 誰可以簽署核數師報告?

計劃帳目的核數師報告須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所界定而又與計劃沒有任何關連的執業單位簽署。現任校長(或中心主管/機構主管)應負責簽署有關文件。請注意,校長簽署經審計的計劃帳目的日期應早於核數師的簽署日期或和核數師的簽署日期一致。

: 受款人應如何選擇外聘核數師?

在甄選核數師時,受款人須按照既定的甄選準則進行具競爭性的程序。有關程序須符合基金發出的《人事管理及採購指引》。甄選核數師詳情請參閱基金發出的《計劃管理及監察指引》的附件。

: 如果經審計的計劃帳目需要修改,外聘核數師要求我們先退回原本的經審計的計劃帳目,再發出修訂版本,基金能否寄回原本的經審計的計劃帳目嗎?

請與基金職員聯繫,以安排合適時間從基金秘書處辦公室取回有關文件。

: 什麼是報告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報告是外聘核數師就受款人制訂的內部監控發出的報告。受款人須遵循基金指引並設立適當的內部監控。協定程序報告應包含與基金計劃內部監控摘要相關的調查程序及其實際結果。主要的內部監控措施概述見受款人之核數師須知5 内的「基金計劃的內部監控摘要」(附錄 2),而報告範本則見於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的 “Circular on Reporting to Grantees of the Quality Education Fund"

: 受款人需要何時提交協定程序報告?

每個撥款總額高於 10 萬元的計劃,受款人須於計劃完成後三個月內或於計劃提早完結時立即向基金提交協定程序報告。

: 協定程序工作應該依據哪個香港會計師公會的準則?

核數師須根據《香港相關服務準則》第 4400 號(修訂)「協定程序委聘」執行接受委托的協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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