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人都很容易忽略《公司條例》中需要懸掛公司名牌的規定。有見及此,本文章會簡單介紹有關懸掛公司名牌的法例。
根據《公司(披露公司名稱及是否有限公司)規例》第622章第659條中第3(1)及3(2)條表示公司可在註冊辦事處及業務場所內或外展示其註冊名稱,只需讓公司名稱置於可讓有關處所的訪客易於看見的位置即可。
另外,為方便用作多間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業務場所的地點可以電子方式展示公司名稱,新條文訂明凡任何地方是多於6間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業務場所,以電子方式展示公司名稱即可。
公司註冊處會不定期抽查各間有限公司是否有懸掛公司名牌,如公司違反該條例公司及其每名負責人可被處罰款最高HKD 10,000元。
如貴公司未有懸掛公司名牌,建議盡快處理免受罰款。本公司亦有提供懸掛公司名牌的服務,詳情請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