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政府對《公司條例》作出修訂,訂明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須識別對其有重大控制權的人 (“ 重要控制人 ”),並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供執法人員在提出要求後查閱。同時間,每間公司需指定一位人士出任公司代表,以向執法人員提供協助解答有關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事宜。

該修訂部份由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政府發佈之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指引第9章主要責任及罪行,詳情可參閱以下網址: https://www.cr.gov.hk/tc/publications/docs/Guidelines_scr_c.pdf

9.1.1 – 凡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 4 級罰款 (即 25,000 元 )。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處罰款 700 元 。

9.2 – 通知的收件人的責任 任何人接獲公司就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發出的通知後,須在該通知的日期起計 1 個月內遵從該通知所述明的規定。未有在通知的日期起計 1 個月內遵從通知所載的任何規定,即屬刑事罪行。通知的收件人及每名有關連人士 (如有的話),可各處第 4 級罰款 (即 25,000 元) 。 對此,港信將積極為客戶提供相關協助,處理條例修訂後之後續事宜。

我們的服務包括:

編製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 確定公司是否有任何重要控制人,識別重要控制人
  • 編製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記錄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詳情及公司的指定代表的聯絡資料
  • 通知公司註冊處有關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地址(若跟註冊地址不一樣)

擔任公司指定代表

  • 擔任公司的指定代表,以符合新規例的要求
  • 向執法人員提供協助解答有關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事宜
  • 定期更新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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